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万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329126C。
法定代表人:蔡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2031455H。
法定代表人:何彬,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万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庆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