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财保7号
申请人:杭州中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707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505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5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09011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中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业已立案受理,并以温某字(2019)第35号函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中宇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万国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都万国花园地块(七都控规02-T02-06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24407283元为限。申请人中宇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都万国花园地块(七都控规02-T02-06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1-2012-1-27006**),保全价值以22407283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