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3民催51号
申请人:杭州中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0010004124095442号(出票日期2017年12月12日,出票金额60000.00元。申请人:杭州中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账号:12×××02,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收款人: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中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青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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