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于都荣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731民初35号
原告:于都荣旺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于都荣旺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古田村鸭公丘。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江西轩城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FE-06-1东江源大道东侧,金岭东大道北侧方*塞纳春天三期3#楼22层2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都荣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与被告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钢材款人民币52184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被告江西轩城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一份。2018年5月6日,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货款人民币52184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另查明,被告***系江西轩城公司承建于都县卫生监督所及急救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对所欠货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请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江西轩城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相对方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即被告***,故本案的付款责任应由被告***承担;2.被告***出具欠条并未经答辩人同意,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答辩人不予认可;3.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1.涉案合同系被告江西轩城公司委托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故本案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被告江西轩城公司承担;2.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明显过高,请求依法酌减。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更名通知函;3.授权委托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4.《钢材购销合同》一份;5.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6.工地对账单;7.《工程承包协议书(内部)》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5日,被告江西轩城公司(原赣州轩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于都县卫生监督所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内部)》一份,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对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内部承包。2017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轩城公司就上述工程项目所需钢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中明确约定:1.指定被告***全权代表江西轩城公司负责对货物的规格数量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签字后的单据可作为结算依据凭证,并且工地施工人员***、***、***签字后的单据也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凭证;2.被告江西轩城公司如未能按期付清原告货款,原告有权从货物提走后第十天起收取资金占有费(按月息2%计算)至货款结清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工地提供钢材。2018年5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共同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钢材货款总计人民币52184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于都荣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于都荣旺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江西轩城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江西轩城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未经其认可,经查,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明确约定由被告***进行验收核算并提供结算凭证,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经查,依据两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内部)》,被告***系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负责涉案工程,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江西轩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进行内部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于都荣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21840元,并承担自2018年5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于都荣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江西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审判长易俭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