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21351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伟,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1002号外贸轻工大厦1216室。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