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元鼎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军伟,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3号楼6层709室。
法定代表人:魏晓光。
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999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9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机动车2辆,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8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应该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且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2辆,但因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89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有1890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光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民初1999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