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223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院**楼09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