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9888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法务部主任。
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5层1503室。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