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资兴市公安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062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罗围社区新塘组。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