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241号
申请人: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黄灵芝,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5076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交了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具体财产线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根据本院(2021)川01知民初175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紫荆支行银行账户(账号:8111××××6063)内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001××××7665)内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2000××××0017)内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账号:4402××××1750)内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武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7413××××0232)内存款。
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账户(账号:6316××××6430)内存款。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限额5507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张荣文
审 判 员 石 波
审 判 员 侯 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嘉俊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