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68号
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韵词,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
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届满前,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人民陪审员 王大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