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大科技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6720号
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292759。
被告:四川博大科技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祥,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51085319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丽,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11398082。
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大科技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4元,减半收取计6337元,由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伶俐
人民陪审员  刘秀娟
人民陪审员  郑 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