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3140号
原告:广州迎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龙口科技大厦201房自编201单元(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余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渝晖,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韵,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黄灵芝。
原告广州迎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迎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迎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