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成知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15层03之四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定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振飞、陈喜,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刘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森、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网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信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反诉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群英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黎振飞、陈喜,万维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森、黄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群英网络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群英网络公司与万维信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群英网络公司开发内江市群工局信访远程接访系统软件平台,万维信息公司支付价款7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万维信息公司向群英网络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的30%,即225000元作为预付款。群英网络公司按约开发并向万维信息公司交付了软件。该软件通过了万维信息公司及内江市群工局的验收,并已实际使用。但万维信息公司未按约向群英网络公司支付剩余价款。请求判决万维信息公司向群英网络公司支付合同款525000元。
本诉被告万维信息公司辩称,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不符合要求,并且没有正式交付,万维信息公司要求其修改和完善,但群英网络公司置之不理,故群英网络公司要求支付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反诉原告万维信息公司诉称,双方合同约定,群英网络公司开发内江市群工局信访远程接访软件平台,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统开发及部署,并交付内江市群工局投入试运行使用。合同对该业务系统功能、性能及项目验收要求作了明确约定,要求满足国家信访局所颁发的“七号、八号文件及国家信访局正式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满足“2014年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合同还约定,群英网络有限公司迟延交付的,应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万维信息公司按约支付了总价款30%的预付款225000元,但群英网络公司却没有按约完成系统开发工作,导致用户内江市群工局迟迟不能启用该系统,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万维信息公司不得不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废弃了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系统,改委托案外人重新设计、开发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因此万维信息公司与群英网络公司的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应予解除。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同;群英网络公司返还万维信息公司225000元预付款,并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225000元。
反诉被告群英网络公司辩称,群英网络公司已经按约开发了软件并交付万维信息公司。万维信息公司和用户在开发过程中提出了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群英网络公司无法做到。万维信息公司的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签订情况及相关内容
2014年11月,群英网络公司与万维信息公司签订了《2014年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项目平台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万维信息公司委托群英网络公司针对内江市群工局开发信访远程接访软件平台;合同总价款为75万元,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万维信息公司向群英网络公司先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其余在万维信息公司收到内江电信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统开发及正式业务系统的部署工作,并交付内江市群工局投入试运行使用;签订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DEMO系统及测试账号,用于系统演示及试运行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群英网络公司需提供项目实施过程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文档、系统测试报告、系统部署文档、系统维护文档、系统操作手册等;业务系统部署时,群英网络公司需派技术人员现场部署、调试及培训,直到内江市群工局最终验收;群英网络公司提供的业务系统功能和性能,应满足国家信访局所颁发的《国家信访局七号、八号文件及国家信访局正式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2014年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于内江市群工局依据上述文件所提出的修改要求,群英网络公司应按其要求进行修改,直至达到要求;业务系统由内江市群工局验收;如群英网络公司迟延交付,每延期3天,应向万维信息公司支付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如延期时间超过45天,万维信息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万维信息公司提交了落款时期为2014年4月17日的《2014年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项目》招标文件,上面记载了项目平台软件“技术性能及服务要求”。
另查明,国信发﹝2014﹞12号文件就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交换规范进行了规定,该文件于2014年8月11日印发。
二、合同履行情况
《合作合同》签订后,万维信息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群英网络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25000元。
群英网络公司于2014年11月底将开发的软件DEMO系统部署在内江市群工局服务器上。此后万维信息公司和用户对软件进行了试运行和测试。万维信息公司先后提出该软件存在代码混乱、稳定性差、音频视频分流、交办和转送操作不方便、部分功能需要修改和修复、存在安全漏洞、附件上传丢失和下载为空、数据重复等问题,群英网络公司按照要求做了一些修改。
2014年12月31日晚,万维信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群英网络公司发出“内江信访系统目前软件工作重心调整告知”,主要内容为,内江群工局接到省厅通知,要求在2015年1月4日完成与省上软件对接,该任务为硬性考核指标,所以软件功能流程方面的修改可以相应往后顺延几天,这几天的工作应为全力完成对接事宜。该邮件附了“省上下发的对接技术文件”。群英网络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时间过于匆忙并且超出了原计划。万维信息公司解释称,该公司也是下班后接到通知,然后一直与内江市群工局电话协商,想争取按原计划执行,开始对方同意了,后来对方与省上协商不下来,所以作出决定。群英网络公司表示此为原计划以外的工作,不可能完成。但此后群英网络公司就内江业务系统与省平台对接的问题也做了数据修改等工作。
2015年6月23日,内江市群工局对信访远程接访软件平台进行了检查,发现视频接访存在录制功能未实现、点击功能按钮弹出错误页面、无法实现多点接访功能和会议功能、数据统计功能未完善、信访件转送交办功能不完善等问题。2015年6月24日,万维信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群英网络公司发送了“测试报告”,要求群英网络公司进行完善,并称“本项目业务系统新增功能需求用户目前还未确认,待用户新增需求确认后,需你方相关人员协助进行项目变更处理。”
2015年7月9日,内江市群工局作出“关于内江市远程视频业务系统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情况通知”,认为该项目“功能缺失及实际效果差、声音问题自建设之初到现在从未能解决,完全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并严重影响我局整体的工作进度及相关业务。包括我局在2015年6月23日检查发现的问题也未完成或修改,验收不予通过。”
2015年7月10日,万维信息公司通知群英网络公司,告知验收发现存在系统安全漏洞、多个信访室功能信视/音频录制/回放功能未实现、部分系统功能存在BUG等问题。
2015年9月24日,万维图新公司向群英网络公司发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9月24日,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仍然存在系统功能缺陷及错误,导致用户不能正常使用该软件,根据合同约定,群英网络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25000元,并终止合同。
2015年9月24日,群英网络公司向万维信息公司回函称,群英网络公司不仅完成了合同要求,而且还实施了大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增加工作,造成目前情况的原因是万维信息公司频繁更换业务对接人、实施的功能超越了合同的要求、不断更改接口及其他条款,因此要求万维信息公司支付剩余价款。
三、万维信息公司另行委托开发软件的事实
2015年8月3日,万维信息公司与案外人四川思倍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倍远科技公司)签订了《信访信息综合业务系统软件购买合同书》,约定思倍远科技公司向万维信息公司提供信访信息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包含内江市级与下属区县信访局的视频接访业务软件,思倍远科技公司主要负责客户所在地软件系统的部署实施,并进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合同订立后,万维信息公司陆续向思倍远科技公司支付价款40余万元。思倍远科技公司向万维信息公司交付了软件,并对包括内江市群工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业务用户进行了培训。内江市群工局目前使用的是思倍远科技公司开发的网上信访业务软件。
以上事实,有《合作合同》、银行汇款回单、群英网络公司与万维信息公司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万维信息公司与案外人思倍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付款凭证、培训报道、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群英网络公司与万维信息公司就开发内江市网上信访业务系统平台而签订的《合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本诉,即万维信息公司是否应向群英网络公司支付剩余的合同款525000元。
判断万维信息公司是否应当给付剩余合同价款,关键在于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功能和性能应符合应满足国家信访局七号、八号文件及国家信访局正式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该系统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业务系统由内江市群工局验收。
群英网络公司于2014年11月底将开发的软件DEMO系统部署在内江市群工局服务器上后,经过试运行和测试,万维信息公司先后提出该软件存在代码混乱、稳定性差、音频视频分流、交办和转送操作不方便、部分功能需要修改和修复、存在安全漏洞、附件上传丢失和下载为空、数据重复等问题,群英网络公司按照要求做了一些修改。但到2015年6月23日,用户内江市群工局发现视频接访还存在录制功能未实现、点击功能按钮弹出错误页面、无法实现多点接访功能和会议功能、数据统计功能未完善、信访件转送交办功能不完善等问题。此后万维信息公司通知群英网络公司进行完善,但直到2015年7月9日,内江市群工局验收时,群英网络公司仍未对问题进行完善,内江市群工局验收不予通过。从上述情况看,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信访软件确实存在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功能和性能的问题。群英网络公司主张其开发的软件符合合同要求,但并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或充分说明,并且诉讼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此问题进行鉴定,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鉴于群英网络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开发的软件符合合同要求,故本院对其主张万维信息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即《合作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群英网络公司是否应向万维信息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万维信息公司主张,群英网络公司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的软件,构成根本违约,故万维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如前所述,群英网络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问题,但是对于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应结合软件的性质、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分析认定。一方面,合同约定开发的软件是由内江市群工局及其下属单位使用的远程视频接访软件,因此软件必须满足用户特定的需求。正因如此,合同约定了群英网络公司提供的业务系统功能和性能,应满足“国家信访局正式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并且特别约定对于内江市群工局依据国家信访局正式规范文件所提出的修改要求,群英网络公司应当按其要求进行修改,直到达到要求。因此,从软件的性质及合同的约定来看,万维信息公司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用户的需要对软件的功能提出新要求,否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些“依据国家信访局正式规范文件所提出”新要求,明显超出了原计划的工作量,万维信息公司则应当给予群英网络有限公司适当的时间并增加相应的价款,否则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双方合同约定,项目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统开发及正式业务系统的部署工作,并交付内江市群工局投入试运行使用。但在2014年11月底群英网络公司将开发的软件DEMO系统部署在内江市群工局服务器上后,万维信息公司又根据内江市群工局的要求,提出增加新的软件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求软件实现与省平台的数据交换。鉴于国家信访局2014年8月11日印发的国信发﹝2014﹞12号文件对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交换进行了规范,因此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软件实现与省平台的数据交换属于可以增加的合同内容。但是,鉴于该项增加的内容超出了原来的工作计划,需要较大的工作量才能完成,万维信息公司应当给予群英网络公司适当的时间并增加相应的价款。但是从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容看,万维信息公司在与用户内江市群工局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30日晚通知群英网络公司,要求于2015年1月4日前完成软件数据交换功能,遭到群英网络公司明确反对,此后双方当事人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这个重要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必然影响软件的后续的开发、修改和完善,导致软件最终未通过用户的验收。从以上情况分析,虽然群英网络公司关于“数据交换功能不属于合同内容,不应当完成”的主张有失偏颇,但是万维信息公司在用户增加新要求的情况下,未妥善沟通处理,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软件开发后续问题协商一致,导致软件开发没有最终完成,对此双方都有一定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双方事实上于2015年7月以后即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且万维信息公司已于2015年8月另行委托案外人思倍远科技公司开发内江市网上信访软件,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群英网络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后已做了不少工作,最终软件开发没有完成并非其单方面原因,因此,对万维信息公司要求其返还预付款2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软件开发没有最终完成,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本院对万维信息公司主张群英网络公司的支付225000元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万维信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群英网络公司主张给付剩余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和万维信息公司主张返还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与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的《2014年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项目平台合作合同》;
二、驳回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00,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人民陪审员 单晓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