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与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知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15层03之四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共内江市委群众工作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市政府大院内。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网络公司)与被告成都万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信息公司)、第三人中共内江市委群众工作局(以下简称内江市群工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群英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万维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内江市群工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英网络公司诉称,群英网上视频软件是由群英网络公司自行开发、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万维信息公司未经群英网络公司许可,抄袭群英网络公司网上视频软件制作了一套界面和功能相同的软件,并将该侵权的软件交付给内江市群工局及内江市其他400多个单位使用。万维信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群英网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决万维信息公司:立即停止群英网上视频软件的使用,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群英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并承担群英网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100元、差旅费30000元。
被告万维信息公司辩称,万维信息公司从未获取过其“群英视频会议软件”或“群英网上视频接访软件”的源程序或代码,也无从进行抄袭使用。万维信息公司与群英网络公司曾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过一份合同,约定由群英网络公司针对内江市群工局开发信访远程接访软件平台。但群英网络公司未按约完成系统开发,双方多次沟通无果,万维信息公司不得不终止合同履行,废弃了由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系统,另行委托他人重新设计、开发信访远程接访系统。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并未完成,也未交付验收,万维信息公司及用户均未正式使用过其软件。此外,群英网络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实,不应得到支持。要求驳回群英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内江市群工局述称,内江市群工局与群英网络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内江市群工局曾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内江分公司)签订过合同,委托内江电信局提供视频接访软件。至于电信内江分公司是否将部份项目内容交给万维信息公司或者群英网络公司完成,内江市群工局不清楚。电信内江分公司至今没有将视频接访软件交给内江市群工局使用。内江市群工局不存在侵权。
经审理查明,群英网络公司开发了“群英视频会议软件v2.2.1”和“群英网上视频接访软件v2.2.0”,并先后于2013年2月7日、2013年9月13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4年11月,群英网络公司与万维信息公司签订了《2014年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项目平台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万维信息公司委托群英网络公司针对内江市群工局开发信访远程接访软件平台;项目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统开发及正式业务系统的部署工作,并交付内江市群工局投入试运行使用;业务系统部署时,群英网络公司需派技术人员现场部署、调试及培训,直到内江市群工局最终验收;合同总价款为75万元,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万维信息公司向群英网络公司先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其余在万维信息公司收到内江电信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4年11月底,群英网络公司将按照《合作合同》开发的信访远程接访软件DEMO演示系统部署在万维信息公司指定的内江市群工局服务器上。软件测试过程中,万维信息公司认为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不能实现《合作合同》约定的功能,双方发生争议,现在另案诉讼中。
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内江市网上信访业务工作平台的用户界面系图形用户界面,由***、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组成。其工作人员界面包括系统首页、视频信访、信件处理、信息发布、数据交换、信访人管理、系统管理等栏目。
2015年8月3日,万维信息公司与案外人四川思倍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倍远科技公司)签订了《信访信息综合业务系统软件购买合同书》,约定思倍远科技公司向万维信息公司提供信访信息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包含内江市级与下属区县信访局的视频接访业务软件,思倍远科技公司主要负责客户所在地软件系统的部署实施,并进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合同订立后,万维信息公司陆续向思倍远科技公司支付价款40余万元。思倍远科技公司向万维信息公司交付了软件,并对包括内江市群工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业务用户进行了培训。
诉讼中,群英网络公司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内江市群工局存放“内江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软件”(包括网上视频接访和网上信访业务工作平台两套软件)进行复制,以供鉴定使用。本院根据群英网络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到电信内江分公司,对内江市群工局托管的服务器上的被诉侵权软件进行了复制。该服务器上既有群英网络公司在履行《合作合同》过程中部署的软件,也有思倍远科技公司部署的软件,内江市群工局实际运行和使用的是思倍远科技公司的软件,该软件没有包含视频接访软件。对于上述情况,万维信息公司称,思倍远科技公司的软件中视频接访系统还在开发中。内江市群工局称,其没有使用过视频接访系统。
群英网络公司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明确其鉴定申请的意见为:鉴于群英网络公司起诉的主要内容是视频接访软件,而证据保全时在内江市群工局的服务器上没有发现视频接访软件,故群英网络公司不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源代码相同或近似,不要求进行软件源代码相似度对比鉴定;只要求对已保全复制的内江市群工局正在使用的网上信访软件,与群英网络公司提供给内江市群工局的视频接访系统软件中的“网上信访业务工作平台”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外观和布局进行相似度对比鉴定。鉴于“功能和实现方式”不属于侵权判定的事实基础,“外观和布局”没有必要通过技术鉴定判断,本院对群英网络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以上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合同》、群英网络公司与万维信息公司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万维信息公司与案外人思倍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付款凭证、培训报道、三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对计算机程序而言,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属于表达的范畴,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进行对比时,主要是对比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同或近似,其中以源代码的对比为首要原则。群英网络公司明确表示不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源代码相同或近似,故其关于万维信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
群英网络公司主张,内江市群工局正在使用的“网上信访业务工作平台”,与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网上信访业务工作平台”软件的界面和功能相同,万维信息公司抄袭群英网络公司软件制作成侵权软件,提供给内江市群工局使用,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此本院认为,计算机程序的界面并未被纳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范畴,但是如果界面符合作品的基本定义,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将其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应作品,给予著作权法的一般保护。群英网络公司开发的内江市网上信访业务软件,是其根据内江市群工局的特定需求而制作的,界面信息栏目名称体现了用户的具体要求,其表达方式有限,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和实现方式,是操作软件的方法,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群英网络公司关于万维信息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其要求万维信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77.9元,由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