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宁铁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执1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办公楼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0NR10。
法定代表人:金洪伟,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宁铁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5657331N,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安海公路零公里处金城小区1栋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春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宁铁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宁铁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6×××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1458.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