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石阡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保5号
申请人贵州石阡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挂榜山村盐井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69942338C。
法定代表人金正禄,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石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0NR10。
法定代表人金洪伟,公司总经理。
贵州石阡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947398.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1、开户银行:工行贵州铜仁分行铜仁石阡支行营业室(筹),银行账号:24080108191********;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1019.53元;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二戈寨支行,银行账号:520501614036********-1;实际控制账户金额6599.01元。
综上,本案实际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7618.54元,额度保全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947398.00元。至此,贵州石阡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李洪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尚勇
书 记 员 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