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承福,系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树茂,贵州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洪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3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保证如期履行。申请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3执187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明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松
书记员  谭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