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3财保13号
申请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荆坪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MA6DRH9J65。
法定代表人郑承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辉,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0NR10。
法定代表人金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现住石阡县。
申请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与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纠纷,申请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20867.5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阡县闵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能化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20867.52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通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罗小霞
书记员史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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