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7执726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S213省道路西创业园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2189927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8348669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生,居民,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生,居民,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杜倩倩,女,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居民,住封丘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17×××0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63.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78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