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财保134号
申请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7402905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封丘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刘瑞霞,女,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张乾,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张宽,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以上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钱宏东,工作单位: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务:副经理,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596380217
法定代表人葛章春。
住所地:封丘县
被申请人:葛章春,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21899271M
法定代表人:葛钦春。
住所地:封丘县
被申请人:葛钦春,男,汉族,1943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葛继博,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葛继廷,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杜倩倩,女,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瑞霞、张乾、张宽在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的存款、股权、房产(保全金额1950万元),申请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瑞霞、张乾、张宽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账号为70×××82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账号为41×××44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封丘农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葛章春、***在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五、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在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71656107G法定代表人:王建军)5.4455%的股权。
六、冻结被申请人葛钦春在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50%股权、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钦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9631882F)40%的公司股权。
七、冻结被申请人葛继博在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50%股权。
八、冻结被申请人杜倩倩在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60%(法定代表人:葛钦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9631882F)的股权。
九、查封被申请人葛章春名下房产:1、房产证证号:封私登字第2009-0201号,地址:封丘县。2、房产证证号:封私登字第6258号,地址:封丘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马恒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文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