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241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S213省道路西创业园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21899271M。
法定代表人:葛钦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振兴路1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9631882F。
法定代表人:葛钦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振兴路1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83486690W。
法定代表人:姜永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6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二、2020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0年1月2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0年1月1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16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44414.78元,系申请人诉前保全查封款项本院予以扣划且申请人已经领取,我院于2020年10月30日再次划拨262161.7元且申请人已经领取。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为豫G×××**的机动车也予以查封。2019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查封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封丘县××东××路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查封土地。
四、2020年3月13日向申请人***作询问笔录,***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诉前查封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在封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32000000元。
五、2020年3月16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封丘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2020年3月16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受益类保险信息。
七、2020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2020年10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自彬
审判员 马恒伟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