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执2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住所地新乡市封丘县北干道西段**。
负责人:刘明刚,行长。
代理人:秦艳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代理人:郝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封丘世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葛章春,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住所地封丘县S213省道路西创业园**v>
法定代表人:葛钦春,经理。
被执行人: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v>
法定代表人:葛钦春,经理。
被执行人:葛章春,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申请执行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葛章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新乡仲裁委员会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新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2020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7974434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葛章春、***名下银行存款、股票等信息查询,并通过现场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信息。
1、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案已采取冻结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股票信息。
2、查明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封丘县世纪大道××(××)字××土地及××县世纪大道××号封房单字第2014-0131号、封房单字第××号、封房单字第××号的三套房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上述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
3、2020年10月21日查封了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39套台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两年。
4、2020年10月21日本案轮候冻结了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在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100万股股权、轮候冻结了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在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600万股股权,查封期限三年。
5、2020年10月21日本案查封了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豫G×××**号、豫G×××**号、豫G×××**号、豫G×××**号、豫G×××**号、豫G×××**号、豫G×××**号,查封了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豫G×××**号,查封了葛章春名下豫G×××**号机动车辆。以上查封期限两年。
三、本案已对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章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调查、采取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中采取的查控措施,本案查封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实施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美日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葛章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便于处置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