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5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10号楼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远大一路1398号东岸城邦公寓式酒店1栋15层1520房。
法定代表人:赵亦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远亭金属制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7栋2单元1902房。
经营者:李祥飞。
上诉人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远亭金属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常晓华
审判员  高 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何麟
书记员詹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