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远亭金属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2民初12203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10号楼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辉,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军,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远大一路1398号东岸城邦公寓式酒店1栋15层1520房。
法定代表人:赵亦馨,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远亭金属制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7栋2单元1902房。
经营者:李祥飞。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厚宗,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特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远亭金属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远亭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特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辉,被告远程公司、远亭经营部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康厚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特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远程公司、远亭经营部立即退还立特来公司157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远程公司、远亭经营部承担运输费25000元、装卸费3000元;3、远程公司、远亭经营部赔偿立特来公司预期利益损失200000元;4、远程公司、远亭经营部赔偿维权损失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8日,立特来公司与远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立特来公司向远程公司购买厕所五台。此后立特来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远程公司却无法按期按量供货。2019年6月27日,远程公司供货的微生物降解厕所在预验收时出现故障,造成验收未通过。经立特来公司多次催促,远程公司一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按合同约定予以维修。远程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立特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远亭经营部是远程公司的实际供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远程公司辩称:远程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未按时发货是因立特来公司未履行支付定金义务。远程公司所售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远程公司采购的微生物降解厕所非《购销合同》所约定的产品。远亭经营部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远亭经营部辩称:远亭经营部与本案合同无关,只是因远程公司无POS机,立特来公司付款时是用的该POS机付款,实际收款人还是远程公司。
远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远程公司与立特来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立特来公司赔偿远程公司200000元;3、立特来公司赔偿远程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00000元;4、立特来公司承担远程公司安装、测试、维护费用16787元;5、立特来公司承担远程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订制型产品,双方在制造前确定好参数,同时约定由立特来公司预付订金100000元后远程公司开始制作产品,先行安排两台水直冲式厕所发货,立特来公司一次性付清该两台厕所的尾款,并预留50000元作为其余三台的订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远程公司在收到立特来公司支付的两台水直冲式厕所余款110000元后向立特来公司发货,但立特来公司却无故拒绝支付余下三台厕所的订金50000元,并告知远程公司不再采购剩余三台厕所,其行为构成违约。另外,立特来公司在合同外以157700元/台的价格采购了一台微生物降解厕所,经远程公司安装调试正常后,立特来公司虚构产品质量问题,并有破坏设备的行为,其公司要求远程公司提供质保服务,无故加重远程公司负担。
立特来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是远程公司。远程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约定是立特来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远程公司100000元,远程公司安排两台厕所的送货之后,立特来公司支付前两台的货款,里面包含50000元作为后三台的定金。立特来公司已向远程公司足额支付货款357200元,另有5%的质保金未付。远程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属实,其公司所称立特来公司破坏设备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5月18日,立特来公司(甲方)与远程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购买移动公厕五台,具体规格参数、价格情况如下:真空负压兼太阳能发电(10厕位)厕所一台,价值280000元。水直冲式兼太阳能发电厕所一台,价值80000元。水直冲式兼现场接电厕所一台,价值130000元。真空负压兼现场接电厕所一台12×××××元。真空负压兼太阳能发电(6厕位)厕所一台,价值140000元;2、甲方向乙方预付产品订金100000元后开始制作。本产品生产制作完成后,乙方及时安排给甲方送2台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两台的余款。留50000元做为后面三台的定金,余下3台做好后款到发货。本合同整体留5%质保金,质保期为三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3、产品是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单独定制,无法另行处置,甲方由于自身原因超过30天不提货或者不要货了,乙方解除合同但不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乙方单独解除合同后产品乙方可自由处理;4、如果在制造过程中有变更的需求,发生产品变更,则变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5、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从收到甲方订金后第二天开始制作产品,6个日历日内完成产品制作。其余三套于甲方收到定金后12个日历日制作完成,乙方制作完产品,通知甲方付款提货;6、甲方负责运费、乙方安排送货上门,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7、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二、合同履行情况:立特来公司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远程公司支付订金款100000元。远程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立特来公司交付价值130000元的水直冲式兼现场接电厕所一台,立特来公司当天向远程公司补付货款30000元。5月28日,立特来公司向远程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并垫付维修人员的机票费用2798元,6月2日支付货款164402元。5月28日至6月2日期间,远程公司向立特来公司交付了第二台水直冲式兼太阳能发电厕所,价值80000元。在此期间,立特来公司与远程公司另协商变更了订制产品,将原约定的三台厕所变更为购买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一台,价格为166000元,远程公司随后向立特来公司交付了该产品。
经核算,立特来公司实际订购的三台移动公厕总计376000元,质保金按5%计算为18200元立特来公司予以保留,余下货款357200元,立特来公司已全部付清。
三、其他情况:2019年5月19日,立特来公司(乙方)为将移动公厕转售与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环保移动公厕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1、乙方按甲方设计人员审核的设计方案进行环保移动公厕的制作,环保移动公厕的数量、型号、安装位置及配置要求如下:真空负压兼太阳能发电(10厕位)厕所一台,价格750000元。水直冲式兼太阳能发电厕所一台,价格240000元。水直冲式兼现场接电厕所一台,价格540000元。真空负压兼现场接电厕所一台,价格430000元。真空负压兼太阳能发电(6厕位)厕所一台,价格390000元;2、乙方承诺在2019年5月26日前提供两台环保移动公厕至甲方施工现场,同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确保正常使用;3、乙方承诺供货期在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移动环保公厕的设计(需经甲方设计人员确认)、制作、运输、现场安装、调试、并申请甲方及业主验收。
2019年5月29日,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写道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交全部环保移动公厕,经乙方申请,甲方报业主同意,对甲乙双方签订的《环保移动公厕采购及安装合同》进行补充调整,乙方最终供货及安装的环保移动公厕安装位置、配置为: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一台,价格750000元;水直冲式兼太阳能发电厕所一台,价格240000元;水直冲式兼现场接电厕所一台,价格540000元。
2019年6月30日,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向立特来公司发出退货通知,称生物降解型厕所在2019年6月27日的预验收中不通电,造成厕所无法使用,当天已告知进行维修,但在6月30日的复验中依然不能使用且无人维修,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经研究决定从第三方采购一台代替该产品,原产品进行退货处理。
远程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与长沙沿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由远程公司向该公司购买镀锌方管、槽钢等材料共计100100元。同日,远程公司与山东慧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金属雕花板订购合同》,约定购买2500平方米的金属雕花板,共计150000元。此后,湖南国香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代远程公司支付了货款,先后向长沙沿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向山东慧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
2019年8月22日,远程公司委托嘉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费10000元。
本院认为:立特来公司与远程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远亭经营部与立特来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本院对立特来公司对远亭经营部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以支持。
本案中,立特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约支付了订金款100000元,而远程公司也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制作了二台移动厕所共计210000元,并完成了交付,立特来公司亦按合同约定在保留部分质保金的情况下付足了该二台移动厕所的余款,双方在此阶段均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此后,立特来公司因无法达到其公司与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环保移动公厕采购及安装合同》的送货时间要求,将后续三台厕所的订制改为购买价格为166000元的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一台,该阶段的履行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从合同的履行情况上来看,立特来公司支付了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的对价166000元,并未按原合同约定另付后续三台的定金50000元,而远程公司在同一时期按变更内容交付了产品,双方此时均未发出主张对方违约的通知或发生相关联系记录,可见双方确是由各自负责人口头变更了合同内容并按变更后的约定予以履行。其后,因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未能通过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验收,且立特来公司与远程公司未能妥善配合解决后续事宜,双方才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立特来公司和远程公司在后续变更的事宜上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无可参考的合同依据,双方交货和付款的行为均在短时间完成,据常理看双方在此时均无违约情形。关于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举证责任应归于立特来公司,因立特来公司与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价格与远程公司的定价相差悬殊,且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中亦明确了公厕设计应符合该公司的要求,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验收和通知无法直接证实远程公司所生产的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确存在质量问题。立特来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未有质检机构的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充分予以证实,故对立特来公司提出的微生物降解兼太阳能发电厕所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远程公司为证明其已先行购买材料造成了部分损失所提交的《钢材销售合同》以及《金属雕花板订购合同》和相关付款凭证,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远程公司购买的该部分材料即为本案产品制造所需用材,另外材料未尽用则理应视为损失的主张也与常理不符,本院对远程公司的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故立特来公司与远程公司各自提出的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远程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立特来公司也同意解约,本院对远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关合同质保金的返还问题仍应按合同约定在质保期限届满后,由双方按届时的实际情况结算处理。因双方均未违约,本院对立特来公司要求远程公司退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远程公司要求立特来公司赔偿损失的各项请求及支付安装、测试、维护等费用、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驳回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远亭金属制品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7461元,由郑州立特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101元,由湖南远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