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5民初13956号
原告:济南正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英,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哦加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司江华,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正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哦加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正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4.40元,减半收取计1,457.20元,由原告济南正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缪景好
书 记 员
倪小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