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2901号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正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正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