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初665号之一
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冼村路5号第27层04-12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哲,公司员工。
被告:***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35号A栋、B栋。
法定代表人:梁志诚。
被告:迅达胶袋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144-150号金丰大厦2期23楼S室。
被告:***,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迅之达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迅达胶袋制品有限公司、***、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12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