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广州)有限公司

建发(广州)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建发(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衍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933号裁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该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闽0521执保5号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安县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2.7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
审判员李志军
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