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78号之一
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第27层04-12房。
法定代表人:赖衍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哲,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迅之达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35号A栋、B栋。
法定代表人:梁志诚。
被告:迅达胶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144-150号金丰工业大厦2期23楼S室。
被告:梁志诚,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迅之达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迅达胶袋制品有限公司、梁志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迅达胶袋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发(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迅达胶袋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人民陪审员 (郭前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 员( 彭丽 月)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