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6084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石港镇顺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科技产业园。
经营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凤,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秀梅,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联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英雄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曹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州区石港镇顺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联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通州区石港镇顺顺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石港镇顺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4元,减半收取计3632元,由原告通州区石港镇顺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