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12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联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通联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76354729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联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并于2017年9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见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联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100004131602383、出票日期2017年5月19日、收款人启东市、申请人南通联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南通农商行英雄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联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联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渭清
审判员孙进
代理审判员顾一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