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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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特20号
申请人:上海建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555号3幢220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古城镇古城村7组。
申请人上海建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伃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伃公司称:请求撤销浙衢劳人仲案(2021)815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1年9月2日开庭审理。庭审后仲裁委员会与申请人电话联系说今天开庭你方没人出庭,委员会已快递相关材料,你方已签收。申请人表述我方不知今天开庭,签收人是开发区工作人员,非公司员工。后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申请人参加庭审,在得知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快递非申请人员工签收的情况下,也未安排重新开庭,剥夺申请人当庭答辩的权利。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9日,***就其与建伃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向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建伃公司邮寄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该邮件签收人为**,在邮件回执处签名并注明“同事”关系、身份证号码。2021年9月2日,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建伃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经审理,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6日作出浙衢劳人仲案(2021)815号仲裁裁决:建伃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0375.6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26元,合计148627.62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2021年9月6日,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建伃公司邮寄仲裁裁决书,该邮件签收人为**,在邮件回执处签名并注明“同事”关系、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向建伃公司送达仲裁文书时,有明确的收件人、收件地址、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作为代收人签收上述文书时在邮件回执处签名并注明“同事”关系、身份证号码等,上述送达过程有邮件回执予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建伃公司主张**非其公司员工、仲裁委员会未通知其参加庭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建伃公司主张涉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建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