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3民初1578号
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43439。
法定代表人:付贵权,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层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998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