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3民初4957号
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金沙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1300元,由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涛
书记员 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