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舒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盛萱奇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舒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9297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盛萱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舒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友谊村7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盛萱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舒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盛萱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盛萱奇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苏州市盛萱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