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788号之一
原告: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园4.1期B6栋5-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宙,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