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5024号
原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64143-7,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041351-2,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俞建中
审判员***
审判员阮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