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丹阳市访仙镇银银锁厂与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5952号
原告丹阳市访仙镇银银锁厂,住所地在丹阳市访仙镇后册村。
经营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64143-7,住所地在*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生,*苏禾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访仙镇银银锁厂与被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阳市访仙镇银银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丹阳市访仙镇银银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