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960号
原告:靖江市天隆增稠材料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907XJ,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横港村面店桥埭49号。
投资人:朱小凤,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546414373,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开发区袁庄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国云,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天隆增稠材料厂与被告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天隆增稠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