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77号
申请保全人: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546414373,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袁庄村五组(7)。
法定代表人:陈国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峰,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537832013,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办公楼308、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非。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申请保全人盐城市云海防火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书面申请。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