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3民初71号
原告:**其,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45岁,汉族。
被告:***,男,45岁,汉族。
被告阿拉善盟鸿顺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其诉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包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