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50岁,1968年8月11日,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被告:阿拉善盟鸿顺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盟鸿顺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9)内29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法院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不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美蓉
审判员丁楠
审判员张佰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