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朝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一中执字第63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芯光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1408室。
法定代表人仇克,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明朝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五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总裁。
北京芯光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明朝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43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明朝万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四千九百元。
二、冻结、划拨北京明朝万达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冻结、划拨北京明朝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九元。
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明朝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 行 员 刘全新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王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