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1893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1421号2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永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系丹东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东平大街6-4号、6-5号。
负责人:顾恩东。
原告***与被告***、被告丹东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军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