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271民初2646号
原告嘉峪关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嘉峪关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计201.50元,由嘉峪关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法官助理 党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