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4民初91号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驻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婷,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原系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于2017年9月变更为现用名称),驻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02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604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期间的利息736215元,以上两项合计4596672元;3.判令被告以38604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330KV民主(***)变变电站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包位于***哈萨克族自治县的330KV民主(***)变变电站建筑工程中生产建筑、配电装置建筑、供水系统建筑等专业分包部分。合同价款(虚拟)为8620931元,合同签订时,施工随蓝图进度陆续到场,原告实际完成工程结算额应为13300457元。2016年5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项目工程达到示范标准。但被告一直坚持单方结算,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仅支付工程款9440000元,余款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因部分关键证据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无法及时向法院提供,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73.38元,减半收取21786.69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