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69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02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4306.9元,逾期付款利息42450.49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4.65%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暂至2021年8月12日止共2447天)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拖欠的劳务费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330KV社棠变和330KV武威北变电站屋面的防水工程由恒达建筑防水公司所做,在保质期内发生渗漏并该公司组织维修多次无果。2014年10月,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土建施工分公司商议决定由原告时任股东的兰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修解决社棠变和武威北变屋面防水渗漏工作,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土建施工分公司***费用由其解决。原告接到指令后对两处变电站妥善完成了修补处理工作,之后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和分公司负责人分别签署了相关材料并加盖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确认此次维修工作量和费用属实。维修工作完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但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1月被告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和分公司负责人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未向原告支付此笔费用。综上所述,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劳务费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明事实,准予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7号,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文县,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案涉工程也不在本管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在此情况下,本案应当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师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