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2民初31号
原告:于某,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居民,住西宁市。
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026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甘肃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720223640C。
法定代表人:颉某,总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270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353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俞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