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䈘某、某某与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民申1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省环县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甘肃省环县人。 原审被告: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未对青苗作出补偿,表明了其为维权花费的精力应当进行补偿。一审判决将依法被撤销了的虎政发(2015)58号文件中认定的事实作为本案主要证据采信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认可,其在没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情况下,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涛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